近日整理電腦文件檔的時候,看到一份自己在2002年就政府諮詢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三條立法提交的意見書,洋洋灑灑七頁紙,近七千字。想起這份第一次做的諮詢回應,參考大量文章與法例,自己頗為滿意,甚至認為是大學生涯中最用心做的一份「功課」。但不知何故,當空前的意見書匯編出爐時,卻遍尋自己的名字不獲,心頭有氣(如此文章竟被「遺漏」),便電郵保安局表達不滿,了無音訊。後來在特設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網頁中,卻找到這一份已編號為 B006443 的意見書(匯編是以 B006436 作結,故此有另外數份意見與它同一命運,且全對建議有保留)。當局從沒有交代半句,敝人也不曾知道自己的意見有否給考慮,奇哉怪乎?